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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法,完善和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张效羽 丨 时间:2023-03-13 丨 责编:安然 乐水 宇馨

张效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之后,时隔8年对该法进行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本次立法法修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中国立法活动在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第一,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本次修订在现行立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明确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理念上升为中国立法活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效地提升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活动中的地位,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成为贯穿立法活动全过程的基本遵循。

第二,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对法律案的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本次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这一规定扩大了全国人大内部立法活动的民主化水平。对一些涉及领域广、牵涉利益多的法律案,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研读讨论、多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有助于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活动的主导权,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三,大力推进“开门立法”,提升立法活动的公开化水平。民主以公开为前提,只有公开立法才能实现民主立法。本次修订新增系列条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明确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条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要相应公开……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开门立法”的精神,使社会各方面能更快地获知相关立法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监督立法,充分发挥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以点带面”完善基层群众和组织参与立法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触角。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家门口的立法”。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创新。

第五,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本次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从“环境保护”相关事务扩展到“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事务,并明确规定有关“基层治理”事务也属于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明显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体现。相较于中央立法机关,人民群众与地方立法机关联系更密切,参与地方立法机关的活动更便利。将基层治理相关事宜纳入立法权限,有助于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责任编辑:安然 乐水 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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